故意伤害罪既遂后仍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故意伤害罪中,通常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在故意伤害行为既遂后,如果后续的行为人与之前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没有事前通谋,通常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将乙打伤致其重伤后,犯罪行为已经既遂。此时丙路过,丙与甲没有任何事前的商量或沟通,只是单纯看到乙受伤而幸灾乐祸,并没有参与到甲的故意伤害行为中,这种情况下丙不构成与甲的共同犯罪。
如果在故意伤害罪既遂后,后续行为人与先行为人有事后的通谋,对之前的伤害行为进行了帮助、窝藏等行为,虽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比如,甲将乙打伤致其死亡后,甲找到朋友丙,告知丙自己伤害乙的事情,并让丙帮忙藏匿凶器和销毁证据,丙答应并实施了这些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丙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同犯罪。
如果在故意伤害行为既遂后,后续行为人与先行为人有共同继续实施伤害等相关行为的故意和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将乙打伤后,乙虽然受伤但还未失去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丁赶到,甲和丁共同商量后,又一起对乙继续实施伤害行为,那么甲和丁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所以,故意伤害罪既遂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行为,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