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取消共有人分不同情况,一般需办理房产过户或变更手续,是否交税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手续方面,如果是夫妻之间取消共有人,通常比较简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变更房屋权属为一方所有,只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变更手续,将房产证上的共有人去除。
若是非夫妻关系的共有人取消,如兄弟姐妹、朋友等之间,一般视为房产的部分产权转让,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首先双方要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转让的份额、价格等关键信息。双方携带身份证、房产证、转让协议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申请。登记中心会对房产进行测绘、评估等工作,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交税方面,夫妻之间取消共有人,根据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免征契税。
而非夫妻关系的共有人取消,涉及到房产产权的转移,通常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可能涉及的税费有契税,一般由承受房产的一方缴纳,税率根据不同地区和房产情况有所差异;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房产未满一定年限(通常是2年),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取得房产的增值部分,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符合满五唯一等条件,可能会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的交税情况要根据实际的房产情况和当地的税收政策来确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