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若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作,也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以符合此工时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合理范围内。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用人单位有时会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即使是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限度。
当出现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法律也有相应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里强调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避免用人单位无限制地要求劳动者加班,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和身心健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例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情况。这些特殊情况是为了应对突发的、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事件,但即便如此,也应在事后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补偿。
法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