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起诉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如申请费、证人等出庭发生的费用则按规定交纳。
在拖欠工程款的起诉案件中,费用的收取有着明确的规定。案件受理费,这是起诉时必须要缴纳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举例来说,如果起诉要求支付的工程款为50万元,那么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式为:1万元部分交50元,1万至10万元部分为(10 - 1)×2.5% = 2250元,10万至20万元部分为(20 - 10)×2% = 2000元,20万至50万元部分为(50 - 20)×1.5% = 4500元,总共就是50 + 2250 + 2000 + 4500 = 8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还可能涉及其他诉讼费用。比如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一定比例交纳,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如果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出庭,他们因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也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这些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在诉讼结束后,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