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判离几率通常较大,但并非绝对会判离。
在司法实践中,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相对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为二次起诉离婚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而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经历了一段时间,通常意味着双方试图修复感情的努力没有成功。如果在此期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这种分居事实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证据。比如夫妻双方分开居住,各自生活,经济上相互独立,在长达一年甚至更久的时间里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这在很大程度上能表明双方的感情已经难以挽回。
不过,也存在二次起诉仍不判离的情况。如果二次起诉时,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例如双方在分居期间仍有频繁的沟通交流、共同为家庭事务付出等,法院可能会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从而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存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利益,谨慎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二次起诉离婚判离几率大,但最终是否判离还是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