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阶段,律师是可以会见被拘留人的,但存在不同情况。如果是刑事拘留,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如果是行政拘留,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经拘留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会见。
首先来看刑事拘留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性质特殊,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经过特定的许可程序。一旦侦查机关同意,律师便能够按照规定进行会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件情况等。
再说说行政拘留的情况。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这表明,在行政拘留阶段,律师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拘留所负责人的同意,就能够会见被拘留人,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阶段,律师通常都有会见被拘留人的权利,只是在不同类型的拘留中,会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