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满后,被拘留人通常会在当天正常工作时间内释放,大多是上午,一般在8点30分至11点30分之间,但具体时间因拘留所工作安排和流程存在差异。
法律规定的释放要求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这里强调了“按时解除拘留”,也就是到了拘留期限的截止时间,就应当办理释放手续。实际操作中的时间情况在实际执行中,拘留所一般会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来办理释放手续。这是因为释放过程涉及一系列流程,比如核对被拘留人的身份信息、返还其入所时被保管的个人财物、进行相关的教育谈话、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等,这些工作都需要在工作人员正常上班的时间内完成。大多数拘留所会选择在上午进行释放工作,时间范围大致在8点30分至11点30分之间。这主要是考虑到上午工作人员精力充沛,能够更高效地完成各项释放手续,而且方便被拘留人在释放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去处理后续事务,比如回家、联系家人等。不过,不同地区的拘留所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工作安排、实际情况等因素,对释放时间做出调整。有的拘留所可能会因为当天释放人员较多、工作流程复杂等原因,导致释放时间稍微推迟,但总体上都会在当天完成释放。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天恰逢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按照规定,也应当在期满之日释放,拘留所通常会提前做好安排,确保释放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