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不同判例,以“e租宝”集资诈骗案和普通诈骗熟人钱财案为例,能体现二者区别。“e租宝”案属于集资诈骗,而普通诈骗熟人钱财案属于诈骗罪,两个判例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侵犯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一、“e租宝”集资诈骗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e租宝”平台,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在这个案件中,犯罪主体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虚构融资项目,承诺年化收益率高达9%至14.6%,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最终,集资诈骗金额高达598亿余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判决。

二、普通诈骗熟人钱财案甲通过编造自己生病急需钱治疗的虚假理由,骗取了熟人乙的信任,乙出于同情借给甲5万元,事后发现甲根本没有生病,甲将该笔钱用于个人挥霍。法院以诈骗罪对甲进行了定罪量刑。

三、两案体现的区别1. 犯罪对象:“e租宝”案的犯罪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涉及人数众多,范围广泛。而普通诈骗熟人钱财案的对象是特定的熟人,范围相对狭窄。

2. 行为方式:集资诈骗通常借助一定的集资形式,如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以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目的,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和募集资金。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可能是编造各种虚假事实直接骗取他人财物,不依赖特定的集资形式。

3. 侵犯客体:集资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e租宝”案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诈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如上述案例中只是乙个人财产受到损失,未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

4. 量刑标准:一般来说,集资诈骗罪的量刑相对较重,因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由于集资诈骗涉及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对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诈骗罪的量刑则根据具体的诈骗金额和情节来确定。

集资诈骗和诈骗罪的区别判例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