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常见的信用证诈骗行为之一。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等,采用印刷、描绘等方法制作假的信用证。比如,不法分子可能会伪造开证行的印鉴、签字等,使假信用证看起来像真的一样。变造信用证则是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信用证的金额、有效期等关键内容。而附随的单据、文件,如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这些单据和文件是信用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诈骗者通过伪造或变造这些单据,以骗取银行的付款。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也属于信用证诈骗。作废的信用证包括已过期的信用证、已注销的信用证等。有些诈骗分子会获取这些作废的信用证,然后利用它们进行交易,试图蒙混过关骗取货物或款项。例如,将过期的信用证略作修改后,用于与不知情的交易方进行结算。
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或其他开证机构开出信用证。比如,诈骗者可能会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等文件,使银行误以为存在真实的贸易往来而开出信用证。一旦信用证开出,诈骗者就可以利用它来骗取货物或银行资金。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实践中,可能包括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使开证行或申请人能够单方面控制交易进程,从而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地位的条款。例如,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签署的检验证书,而申请人却故意不签署,导致受益人无法满足信用证的要求,进而骗取受益人的保证金或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