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对方全责,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被认定为全责,那么对于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是有明确计算方式的。误工时间的确定是计算误工费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说,误工时间会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明确。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在对伤者进行诊断和治疗过程中,能够根据伤者的实际病情和恢复情况,合理判断出伤者需要休息、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考虑到定残后,受害人的赔偿会按照残疾相关的标准进行,误工损失也会在残疾赔偿中有所体现。
收入状况的确定也十分关键。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受害人每月固定工资为 8000 元,因车祸误工 2 个月,期间单位停发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 8000×2 = 16000 元。这里的实际减少收入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比如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发放流水等。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假设受害人近三年的年收入分别为 10 万、12 万、14 万,那么平均年收入就是(10 + 12 + 14)÷3 = 12 万,月平均收入就是 12 万÷12 = 1 万。如果误工 3 个月,误工费就是 1 万×3 = 3 万元。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 6000 元,受害人误工 4 个月,误工费就是 6000×4 = 24000 元。
在计算车祸后对方全责的误工费时,要准确把握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这两个关键要素,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以确保能够合理获得误工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