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本身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征信报告,但如果在被起诉后,涉及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败诉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对征信报告产生负面影响。
征信报告主要记录的是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交易信息以及相关的公共信息。单纯的被起诉这一事件,并不属于征信报告记录的范畴。起诉只是一种法律程序的启动,表明一方认为另一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了诉求,在案件没有最终判决结果之前,并不能确定被起诉方是否存在违约或失信行为。
当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或裁定后,如果被起诉方是败诉方,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赔偿款、归还借款等。此时,如果被起诉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这些义务,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若被起诉方仍然拒绝履行,法院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该名单,相关信息就会被纳入征信系统,从而对其征信报告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征信报告出现不良记录后,会对个人或企业在很多方面造成阻碍。例如,在金融领域,申请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金融机构会查看征信报告,不良记录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或者需要承担更高的利率。在商业活动中,合作伙伴也可能因为不良征信记录而对其信用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合作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可能面临一些限制消费的措施,如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