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一、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制作与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它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要写明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等内容。制作完成后,要及时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等相关方。
三、后续影响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被害人而言,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决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严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