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认定聚众斗殴主要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判断,同时结合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上,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此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犯罪。一般是出于争霸、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不正当动机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如果是因为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且没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通常不认定为聚众斗殴。
客体方面,聚众斗殴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在实际认定过程中,派出所会收集多方面的证据。当事人陈述是重要线索,他们会详细询问参与斗殴的人员关于事情的起因、经过、参与人员等情况。证人证言也很关键,现场的目击者能够提供斗殴发生时的真实情况。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手机拍摄的视频等,可以直观地反映斗殴的过程和参与人员的行为。现场勘查记录、法医鉴定等也会作为认定的依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