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计算股权价格的方式多样,常见的有协商定价、按公司净资产计算、评估定价等,需依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在股东退股时,计算股权价格是关键环节,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计算方式。
协商定价:这是较为常见且灵活的方式。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股东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协商。例如,某小型创业公司,一位股东因个人原因要退股,其他股东与该退股股东经过友好协商,考虑到公司虽然目前盈利不多,但有一个很有潜力的项目即将开展,最终确定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股权价格。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考虑各种非量化因素,避免了复杂的计算过程,缺点是可能会因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导致协商困难。
按公司净资产计算:这种方法是用公司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得到净资产,再按照退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来计算其股权价格。比如,公司总资产为 1000 万元,总负债为 300 万元,那么净资产就是 700 万元。如果退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20%,则其股权价格为 700×20% = 140 万元。该方法的优点是相对客观,数据较易获取和计算,缺点是没有考虑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和品牌价值等因素。
评估定价:可以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公司的资产、负债、市场竞争力、行业前景等因素,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公司价值,再据此计算退股股东的股权价格。例如,对于一些高科技公司,其核心资产可能是专利技术和研发团队,这些难以用传统方法准确衡量,就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专业性强、结果相对准确,缺点是评估费用较高,且评估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退股的股权价格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那么应按照章程的规定来执行。在计算股东退股的股权价格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