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之债在提存成立时视为债务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在法定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且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也就是完成了债务的清偿。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不过,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这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法律还规定了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时间限制。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应当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这里的五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这五年内没有行使领取权,那么该权利消灭。此时,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使其在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提存制度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提存之债什么时候清偿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