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探视权持续的天数,探视权的时间安排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视权的具体天数,法律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目的是充分考虑到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自身的工作情况等因素,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比如,有的家庭可能约定每周探视一天,在周末的时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接走共度一天;也有的家庭可能约定每月探视两天,在特定的周末进行。这种协议确定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双方和孩子的需求。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权的具体天数等内容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例如,会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不直接抚养方与孩子的感情基础,双方的居住距离等。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可能会判决较短时间但较为频繁的探视,以保证孩子生活的相对稳定性;而对于年龄较大且有一定自主意识的孩子,法院可能会适当参考孩子的意愿来确定探视时间。
探视权的时间安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孩子的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一方的工作发生变动等,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变更探视时间,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离婚探视权的天数没有固定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