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多久行使一次并没有固定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常见的探望周期有每周一次、每两周一次、每月一次等,也可能有其他特殊安排。
法律层面,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这是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难以用统一的标准去规范。影响探望频率的因素有很多。从孩子的角度来看,如果孩子年龄较小,生活作息较为规律,频繁的探望可能会打乱其生活节奏,此时可以适当延长探望间隔,比如每月一次。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其情感需求和社交能力发展,可能需要更频繁的与不直接抚养一方接触,这时可以增加探望次数,如每周一次或每两周一次。从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考虑,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工作繁忙,居住距离孩子较远,频繁探望可能存在困难,那么可以协商一些较为灵活的方式,例如在节假日、寒暑假等较长假期进行集中探望。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有自己的生活和安排,如果频繁安排探望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也需要在确定探望频率时加以考虑。确定探望频率的方式,通常父母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根据上述各种因素,共同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望方案。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探望频率和方式。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频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父母与孩子的情感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