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金不退还时,可先了解原因,若因违反规定不退还,可判断是否合理;若无故不退还,可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诉或控告,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要明确取保候审金退还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当遇到取保候审金不退还的情况,第一步是与执行机关沟通,弄清楚不退还的具体原因。如果执行机关认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所以决定不退还保证金。此时,被取保候审人可以自行判断是否真的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若认为执行机关认定有误,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规定。
若执行机关没有合理理由而不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申诉或控告,要求其对不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审查。上一级主管机关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和审核,如果发现执行机关的行为存在错误,会责令其退还保证金。
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职责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执行机关违法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会要求执行机关依法退还保证金,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