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通常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里的市一般指设区的市,涵盖市辖区及下辖的县等区域,并不是严格局限于本市城区或者本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处于被限制一定自由的状态,司法机关需要随时能够与其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若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审判等,影响司法程序的推进。

对于“市、县”的理解,“市”一般是指设区的市,它包含了市辖区以及下辖的各个县等行政区域。比如在一个地级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在未获得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既不能离开本市的市区范围,也不能前往本市下辖的其他县。而“县”则是指单独的县级行政区域。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批准其离开申请。一般来说,如果是因治病、奔丧等特殊且合理的原因,执行机关可能会批准。但若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不得离开本市还是本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