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结婚证一般分两种情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需通过诉讼方式;之后未领结婚证的,不存在婚姻关系,无需办理离婚手续,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依据法律规定,在不同时间节点下,未领结婚证的情况处理方式不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来对待。实质要件通常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均无配偶等。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结束关系,需要按照离婚程序来处理。由于事实婚姻没有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所以不能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因素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领结婚证的,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算同居关系。既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办理离婚手续的问题。不过,在这种同居关系中,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例如,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也可以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在财产分割方面,一般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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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