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打人事件对方不承认且警方终止调查,可通过申请复议复核、自行收集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当事人对终止调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终止调查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申请时要详细说明认为调查不应终止的理由和依据。
自行收集证据也是重要的途径。可以寻找现场的目击证人,请求他们提供证言,最好能让证人出具书面的证言材料,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可能的使用。还可以查看事发地周边是否有监控摄像头,如有,可尝试申请调取相关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能够直观地反映事件发生的经过,是非常有力的证据。被打者的伤情也是关键证据,及时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要求医院出具详细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这些可以证明受伤的事实和程度。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之前自行收集的证据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整个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冷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所收集的证据能够在法律程序中被有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