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保候审保证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退还。前提是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部分或者全部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在上海,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的操作流程也遵循这一法律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这些规定,执行机关会根据情况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决定机关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会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指定的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对于保证金的退还工作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这是为了确保保证金制度既能起到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作用,又能在符合条件时及时将保证金退还。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家属应密切关注取保候审的进展情况,在取保候审结束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