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庆,他项权证一般由他项权利人持有。通常在房产抵押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他项权证会放在银行。

他项权证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由他项权利人持有的权利证书。在大庆地区,其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和常见情况。

在房产抵押业务中,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形。当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时,需要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资金。在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会核发他项权证。这个他项权证一般会由银行持有。银行持有他项权证,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债权安全。在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期间,银行虽然持有他项权证,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可以正常居住和使用该房屋。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如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就可以凭借他项权证,通过法律程序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除了银行贷款抵押这种情况外,在其他涉及不动产抵押的经济活动中,比如企业之间的借款以房产作抵押等。此时,他项权证就会由债权人持有。债权人凭借他项权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民间抵押且双方协商一致,也有可能将他项权证交由第三方保管,比如专业的担保公司等,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在大庆,他项权证的持有主体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抵押关系和相关当事人的约定,但一般是由享有他项权利的一方持有。

他项权证在谁手里放着大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