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补偿金是赔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的,而不是赔给公司。
工伤死亡补偿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关于丧葬补助金,它是用于工亡职工丧葬事宜的费用,一般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笔费用是直接给予工亡职工近亲属用于办理丧葬事务的,公司不能占有。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部分补偿是为了保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显然是赔给特定亲属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设立目的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在经济上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以缓解因职工死亡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冲击。
公司在工伤死亡事件中,可能在前期垫付了一些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从工伤赔偿款中扣除其垫付的合理费用,但剩余的补偿金必须依法支付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而不能将工伤死亡补偿金据为己有。如果公司存在截留工伤死亡补偿金的行为,工亡职工近亲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贷款通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贷款通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