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终止和解除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发生原因、适用范围、法律后果不同。终止通常是基于客观事实使协议失去效力,而解除一般是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协议提前结束。
二者发生原因不同。协议终止的原因较为广泛,包括协议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法定情形。这些情形往往是客观事实导致协议的权利义务自然终结。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了货物,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此时合同因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而协议解除则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定的解除事由。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也可以在出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情形时,一方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协议。比如,因突发洪水导致卖方无法按时交付特定的货物,买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这一法定事由解除合同。
适用范围有差异。协议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进行,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等;非继续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而协议解除主要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强调提前结束合同关系。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协议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例如,合同终止后,双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协议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比如,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人需要返还房屋,出租人需要退还剩余租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