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方通常就是建设单位,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二者也存在一定区别。

在大多数工程项目中,业主方和建设单位所指基本一致。业主是项目的所有者,对项目拥有产权等相关权益。建设单位则是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从项目的策划、立项开始,一直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整个过程,都由建设单位进行统筹安排。在这种常规情形下,业主出于对项目实施的需要,会以建设单位的身份参与到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主导项目的推进,所以此时业主方等同于建设单位。

在一些复杂的项目或特定情境中,二者会有所不同。比如在代建制项目里,项目的实际所有者即业主方,可能由于自身缺乏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等原因,会委托专业的代建单位来承担建设单位的职责。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履行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但代建单位并非项目的所有者,真正的业主方是项目产权的拥有者。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和建设单位就出现了分离。

再比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的项目建设,集团作为业主方拥有项目资产,但会指定旗下的某个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具体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按照集团的要求和规划进行操作,此时业主方和建设单位在主体上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业主方和建设单位概念重合,但在特定项目模式或特殊情形下,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业主方是不是建设单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