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对医院和患者都至关重要。当医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时,有相应的解决途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是医院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定权利。医院需要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要明确说明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的理由和依据。
除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外,医院也可以与患者协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有助于提高再次鉴定结果的认可度。
在申请再次鉴定时,医院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应当收集和整理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医嘱等,这些证据将对再次鉴定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医院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医疗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再次鉴定的申请和后续处理工作,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医院要正确对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即使对鉴定结果不服,也应该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医院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也有助于促进整个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