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中出现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分别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转委托中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代理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向无权代理人的追偿连带关系。
一、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不清晰、范围不明确等,导致第三人产生误解,进而与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此时被代理人作为授权方,对授权的不明确存在主要过错,而代理人接受了这样的授权进行活动也有一定过错,所以二者需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商业交易中,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故意抬高交易价格,使被代理人遭受经济损失。这种恶意串通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代理制度的初衷,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代理人和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
在无权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无权代理人的利益,二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却与相对人串通诱导代理人进行所谓的“代理行为”,事后又以无权代理为由逃避责任,损害了代理人的利益,此时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转委托中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但如果代理人在选任次代理人时存在过错,且次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造成了损害,代理人与次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代理人没有对次代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合理审查,导致次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五、共同代理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代理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共同代理销售房产过程中,部分代理人未经其他代理人协商擅自降低房价,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若所有代理人都存在监督等方面的过错,就需承担连带责任。
六、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向无权代理人的追偿连带关系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需要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存在过错,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这种追偿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一种连带的经济关系,因为最终的责任承担可能涉及到二者之间的分担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