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在适用对象、依据标准、鉴定机构、目的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工伤等级认定主要适用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这些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认定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是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所受伤害的一种保障机制。而伤残等级认定适用范围更广,涵盖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意外伤害等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伤残情况,涉及的人群没有特定的职业或劳动关系限制。
依据标准不同。工伤等级认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主要考量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更侧重于对劳动能力的评估。伤残等级认定则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此标准综合考虑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同时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等级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一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具有较强的行政和专业性。伤残等级认定通常由司法部门(如法院、公安局)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鉴定工作。
目的用途不同。工伤等级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保障职工在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伤残等级认定主要用于民事赔偿、保险理赔、刑事定罪量刑等方面,为解决各种民事和刑事纠纷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