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后若存在剩余部分,一般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抵债物价值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

在以物抵债的实际操作中,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剩余部分的处理方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至关重要。如果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抵债物价值超过债权数额时的处理办法,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该约定来执行。比如约定剩余部分折抵债务人未来其他债务,或者由债权人以一定方式返还给债务人等。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若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精神,抵债物价值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这是因为以物抵债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务,当抵债物的价值足以覆盖债务且有剩余时,超出部分的所有权仍属于债务人。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 100 万元债务,双方达成以一套价值 120 万元的房产抵债的协议,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将超出的 20 万元返还给债务人。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抵债物的价值可能会存在争议。通常可以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抵债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合理价值。若双方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综合判断抵债物的价值以及剩余部分的处理方式。在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法院也会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剩余部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物抵债剩余部分的处理需遵循约定优先、公平合理的原则。

以物抵债剩余部分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