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自己摔跤受伤通常无法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若是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按工伤赔偿程序处理;若因道路存在缺陷等第三人原因导致摔跤受伤,可向相关责任方索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自己摔跤受伤一般不符合这一认定条件,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来获得赔偿。
如果是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上班途中摔跤受伤,比如被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就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步是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资料。第二步,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三步,在工伤认定之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如果是因为道路存在缺陷,如路面有坑洼、积水未及时清理等第三人原因导致摔跤受伤,受伤者可以向相关责任方索赔。例如,道路的管理维护单位,如果其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伤者可以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责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