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就意味着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里所说的无效婚姻中生育的子女即属于非婚生子女范畴。
在抚养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项法定义务。不管婚姻是否有效,父母都需要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教育资源等。如果父母双方分开,就需要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教育和保护方面,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责任保障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当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子女主张权利。
在继承方面,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他们与婚生子女一样,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无效婚姻虽然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合法性,但对于子女而言,他们的权益是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父母不能因为婚姻无效而逃避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