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可撤销婚姻有着明确的规定。胁迫结婚这种情形。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例如,以伤害对方父母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迫使对方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受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法律赋予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真实意愿表达,避免因外界强制力量而被迫进入不自愿的婚姻关系。
另一种情形是隐瞒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范围在法律中虽未明确列举,但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婚姻生活、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疾病,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等。一方在结婚登记前知晓自己患有此类重大疾病,却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双方在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的基础上自愿缔结婚姻。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那么另一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婚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