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是计算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根据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来确定的。这里的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在具体计算时,如果工伤职工工作满12个月,就将这12个月的缴费工资总和除以12,得到月平均缴费工资。例如,某职工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分别为3000元、3200元、3300元等,将这12个月的工资相加,再除以12,得出的数值就是本人工资。
若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缴费工资总和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来计算本人工资。比如,职工只工作了6个月,就把这6个月的缴费工资相加后除以6。
同时,本人工资存在上限和下限的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是为了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工资对工伤赔偿产生不合理的影响。
本人工资的确定对于不同的工伤赔偿项目有着不同的作用。例如,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就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准确计算本人工资对于工伤职工获得合理的赔偿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