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被打伤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项目。一般来说,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孩子受伤,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若孩子是在幼儿园内被其他小朋友打伤,幼儿园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幼儿园孩子被打伤,确定赔偿问题首先要明确赔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幼儿园将孩子打伤,该校外人员是主要赔偿责任人,若幼儿园存在安保漏洞等管理不善的情况,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若孩子是被幼儿园内的其他小朋友打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幼儿园在此类情况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若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孩子受伤,主要是医疗费、护理费等。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医疗票据为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家长和幼儿园应积极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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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