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居住权的设立一般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方式,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离婚案件中,居住权的设立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在离婚后的居住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有特定的方式和要求。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设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居住权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居住权的相关内容,比如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例如,一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在离婚后没有合适的居住场所,另一方可以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让其在一定期限内居住在特定的房屋内。合同签订后,双方需要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居住权才正式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权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如果夫妻一方在生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给予另一方在某套房屋的居住权,那么在遗嘱生效后,另一方可以依据遗嘱取得居住权。同样,取得居住权的一方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起设立。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而且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离婚时设立居住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