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和解除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发生原因、权利行使方式、发生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
一、发生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这些事由往往导致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是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是否撤销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不能自行撤销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即可;在法定解除情形下,解除权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发生效力不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效力,双方当事人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合同解除原则上只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适用范围不同。合同撤销主要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强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而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仅适用于有效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部分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