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单纯依据可能判处的刑期来决定,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但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刑期角度来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论上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要适用取保候审,关键在于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里的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例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那么即使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有可能被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适用取保候审。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即使可能判处的刑期较高,也可以取保候审。能否取保候审不能简单地以判几年以下来界定,而是要结合法律规定的多种情形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