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职能机构,属于政府部门的组成部分,负责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整个劳动保障体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政府为了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其设立的依据主要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在职责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涉及多个领域。一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认知水平。二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是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合法、有效的维权渠道。四是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从机构设置来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不同层级都有相应的设置。在国家层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有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地方层面,省、市、县三级都设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种层级设置确保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能够覆盖到各个地区,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维护劳动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积极履行职责,营造了良好的劳动就业环境,推动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