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一、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种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不过,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申请与审批程序罪犯需要监外执行时,首先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对于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执行与监督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要遵守相关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机构会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同时,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四、收监情形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例如,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愈后刑期未满,就需要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