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它们各自有不同特点和作用,以适应不同的经济活动需求。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点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经济活动中极为常见,作用是实现商品的流通,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以及付款方式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点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移所有权,具有临时性。它的作用在于满足当事人对特定物品的短期使用需求,避免了购买物品带来的资金压力和闲置风险。例如,企业租赁办公场地,个人租赁房屋等,都通过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事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借款合同的作用是为资金的融通提供保障,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借款行为,保障贷款人的资金安全和借款人的资金使用需求,常见于个人消费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场景。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作用是满足定作人对特定工作成果的需求,如加工定制产品、装修工程等,明确双方在工作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具有双务、有偿的特点。运输合同的作用是实现人员和货物的空间位移,促进经济的交流和发展,保障运输过程的安全和有序,明确运输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货物的保管、运输时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