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到多少岁就不用赡养的说法。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直至父母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赡养义务的履行关键在于父母是否处于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状态,而非父母达到某个特定年龄。
从法律层面来看,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持续性和无条件性。无论父母年龄多大,只要他们存在生活上的困难或丧失了劳动能力,子女就有责任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他们。比如,有些父母虽然年龄未达到传统认知的老年阶段,但因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子女同样需要承担起赡养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支持,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等多个方面。随着父母年龄的增长,他们可能在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出现问题,子女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即使父母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子女也不能因此而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应该定期看望父母,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慰藉。
赡养义务的履行是每个子女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中华民族有着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是这种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赡养父母是子女一生的责任,不存在因为父母达到某个年龄就终止赡养义务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