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跑了,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责任类型取决于担保方式,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
在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逃跑时,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逃跑,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而无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这笔款项。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明确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和风险,谨慎行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