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债务的责任承担需区分情况,一般而言,在正常股权转让且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现股东承担责任;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可能原股东和现股东都要承担责任。
首先要明确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含义。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原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完成了出资义务,之后将股权转让给现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务责任通常由现股东承担。因为原股东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其对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现股东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基于其认缴的出资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原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将股权转让给现股东,责任承担情况会变得复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现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若存在过错,也需要和原股东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原股东是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现股东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的财务记录等多方面的证据来综合认定。而且,即使原股东和现股东之间有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这种约定也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原股东和现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对于认缴债务由谁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