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需要依据犯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对于醉驾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依然在饮酒后故意驾驶机动车上路,其对醉酒驾驶这一行为本身是故意为之的。虽然行为人可能并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但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被法律所明确禁止和社会公众所知晓的。行为人在明知饮酒驾车可能带来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实施醉酒驾驶行为,这属于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

从法律规定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名属于故意犯罪范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即使在醉驾过程中没有实际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也不影响对其故意犯罪性质的认定。因为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就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这种威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综合各方面因素,醉驾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醉驾属于过失还是故意犯罪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