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辞退员工,赔偿项目主要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存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可能涉及代通知金,此外还可能包含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
最核心的赔偿项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解除劳动合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不过代通知金的支付是有法定情形的,一般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无故辞退通常不属于这些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和不同认定。
还有一些其他可能的赔偿项目。比如劳动者存在未休年休假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有加班事实且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无故辞退员工涉及的赔偿项目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