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在婚姻关系中,若出现一方坚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协议离婚的途径就行不通了,此时诉讼离婚成为解决问题的方式。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要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等相关诉求)、事实与理由(如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等内容。同时,还需要准备好能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等证据材料。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进入审理判决阶段。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积极收集和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以增加自己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