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主体、待遇、适用法律、管理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待遇方面差异显著。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一般仅获得劳动报酬,不享受用人单位的保险、福利等待遇。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来调整,遵循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原则。

管理关系也不一样。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劳务提供者一般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不受接受者的严格管理。

在承担的法律责任上也有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有安全保障等义务,若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一般按照工伤处理。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