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和不予逮捕本质上都意味着不实施逮捕措施,但适用主体和阶段存在差异。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的决定;不予逮捕一般是检察机关或法院在自行侦查等工作中,对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理解不批准逮捕和不予逮捕的区别,对于准确把握司法流程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适用主体和阶段方面,不批准逮捕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时,会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例如,在一些轻微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证据不足,就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不予逮捕适用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以及法院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对于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有决定权;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是否逮捕,如果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会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法律依据和考量因素上,二者依据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不批准逮捕通常是因为证据方面不符合要求,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又或者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不予逮捕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等情况。后续程序上,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对于不予逮捕的,检察机关或法院会根据案件进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继续推进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