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和行政复议存在多方面区别。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从性质上看,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它是行政机关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例如,某人因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而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合理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施主体方面,行政拘留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是公安机关。只有公安机关等特定机关才有权力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并执行。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比如,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者的程序也不同。行政拘留的程序包括调查、告知、陈述申辩、作出决定、执行等环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行政复议程序则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阶段。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
法律效果也有所差异。行政拘留一旦执行,就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产生实际限制。而行政复议的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撤销、变更原行为,从而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如果复议决定撤销了原行政拘留决定,那么当事人就无需再执行该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